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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比例怎么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雇员将自有羊只寄养在雇主处养殖,能否成为减轻雇主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73号生效判决解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的,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雇主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受益者,对涉及登高、牲畜操作等高风险劳务,负有安全培训、风险防控、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自行承担次要责任。若雇员仅将自有财物寄养在雇主处,双方不存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约定的,该情节与劳务损害责任划分无关,不能作为减轻雇主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定雇主承担70%责任、雇员自行承担3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森某雇佣李某甲为其饲养羊只,约定月工资6000元。2023年12月19日,李某甲独自在草场从事用马力拉草捆的高空作业时,马匹移动导致草捆失控坠落,李某甲从草堆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李某甲起诉要求森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森某作为雇主,对高风险作业未尽到风险预判及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甲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最终判决森某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169458.1元。森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某甲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某甲有60只自有羊只放在其处养殖,双方系合作关系,要求调整责任比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森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甲存在重大过错,双方不存在合作共享收益的约定,自有羊只寄养情节与责任划分无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7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雇主雇佣人员从事登高、牲畜操作、重物搬运等高风险劳务的,应当提前对雇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必要防护装备,尽量安排两人以上配合作业,避免安排雇员单独完成高风险作业,否则一旦发生损害,雇主大概率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2.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对明显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雇主提出,不要违规冒险作业,若因自身疏忽、违规操作导致损害的,也需要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损失。
  3. 若双方系合作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而非单纯劳务雇佣的,一定要提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否则发生损害时仅凭口头主张合作关系,很难被法院采信,仍需按劳务关系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