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配偶的草场共同经营权会消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牧民离婚后,原配偶的草牧场共同经营资格是否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动消灭?嘎查委员会作出的确认草场共同经营人的牧民代表会议决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81号生效判决解答:草牧场共同经营人资格不会仅因婚姻关系解除直接丧失,只要承包方在草场确权、补贴领取等官方公示环节明确签字认可原配偶的共同经营人身份,该确认行为就具备法律效力,原配偶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嘎查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牧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若内容未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决议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的,决议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的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1996年云某从某嘎查委员会承包5850亩草场,承包时户内仅云某一人,同年12月云某与艳某登记结婚,2011年二人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草场确权期间,云某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以及领取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均将艳某列为共同经营人,云某对此签字确认,且后续多年二人共同领取草场禁牧补贴。2017年1月某嘎查委员会按照要求召开牧民代表会议,决议确认云某户内的共同经营人为云某、艳某。云某认为艳某并非初始承包人员,且已离婚丧失经营资格,同时主张会议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该会议决议。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云某已多次签字确认艳某的共同经营人身份,案涉决议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最终判决驳回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8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草牧场确权、补奖信息公示等环节,牧民务必仔细核对共同经营人名单,一旦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事后以婚姻解除、对方不是初始承包人为由主张撤销的,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 若对嘎查牧民代表会议决议有异议,需第一时间收集决议参会人数不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表决未达法定比例等程序违法的明确证据,仅以自身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起诉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离婚时涉及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应及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同时向嘎查委员会、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避免后续产生补贴领取、经营权归属等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