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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草场证就一定能要求邻居返还草场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当然能证明相邻牧户侵占草场?

在草场相邻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我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方没有证,为什么法院还不支持我返还草场?”

征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本案最大的争议并不是萨某是否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而是该证书记载的范围能否在相邻双方之间准确落地,进而证明好某实际侵占了萨某的草场。

也就是说,草场证是重要权利凭证,但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仍需证明:自己的权利范围清楚、被告实际占用了该范围内的草场、占用面积能够确定、损失与占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案涉区域普遍存在“证账地与现状地不一致”“未实地测量”“相邻界限不清”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会仅凭一方证书和单方测量结论直接认定侵权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91号生效判决分析: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不当然等于可以直接要求相邻牧户返还争议草场。对于“侵占草场”这类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权属范围是否明确、四至界限是否清晰、被告是否实施了占用行为”。

本案中,萨某已经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以该证定位图为依据申请测量,主张好某占用其草场1141.986亩。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关键原因在于:

  • 第一,案涉草场未经充分实地测量。法院查明,2015年草原确权工作中,草原管理部门并未对萨某、好某的草场四至界限进行实地测量。
  • 第二,相邻一方好某尚未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好某虽于1996年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但2015年确权后至本案审理时,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尚未颁发。
  • 第三,该嘎查范围内存在普遍性界限问题。会议记录、嘎查委员会说明、镇政府说明均显示,案涉区域存在证账地与现状草场面积不符、牧户之间草场界限不清、草场证未全面发放等情况。
  • 第四,原告证据不足以精确证明“被告侵占”。萨某申请的测量系以其网围栏为点,向外测量至其草场证定位图界限,但在双方界限本身尚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该测量结果不足以直接证明好某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认为,权属明确和四至界限清晰是主张草场侵权的基本前提。萨某与好某之间草场界限不完全明确,萨某要求返还草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征和律所解读: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权利行使需要以承包范围明确为基础。若相邻草场界限尚未落定,诉讼中就会出现“有权利凭证,但侵权范围无法确认”的证明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征和律所解读: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通常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草场侵占案件中,“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对他人明确权利范围的实际占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征和律所解读:返还草场、排除妨碍等请求,实质上需要法院确认对方正在妨碍或占用权利人的合法使用范围。若边界无法清晰确定,法院可能难以直接判令返还具体面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征和律所解读:本案败诉的实务核心就在于举证责任。萨某主张好某侵占,就要证明“侵占事实成立”。在法院认为界限尚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由主张侵权的一方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萨某与好某均系某嘎查牧户。萨某称其于1996年从某嘎查承包草场7099亩,并在2015年草原确权工作后重新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好某亦于1996年与某嘎查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场面积8400亩,但2015年确权后至本案审理期间,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尚未颁发。

萨某主张,好某侵占其承包草场,诉请返还草场并赔偿2015年至2021年期间经济损失。诉讼中,萨某将返还面积变更为1141.986亩。

争议焦点:好某是否侵占了萨某承包的草场。

法院观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萨某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但根据嘎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牧民代表大会签到册、公示材料、嘎查委员会说明以及镇政府说明,能够证明案涉草场并未经实地测量,且存在草原经营权证上的面积与现状使用草场面积不符等情况。

法院进一步指出,涉草场纠纷中,权属明确和四至界限清晰是主张权利、认定侵权的基本前提。本案中,萨某与好某之间草场界限不完全明确,萨某要求好某返还侵占草场、支付赔偿款的请求,缺乏充分证据和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萨某要求返还草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9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草场、林地、农村土地等相邻承包经营纠纷,不能只看“谁手里有证”,还要看证书记载的范围能否在现场准确对应。对于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征和律所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 先解决边界,再主张侵权。如果相邻双方四至界限不清,应优先通过嘎查、村委会、乡镇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渠道推动现场测绘、界址确认、权属核查。
  • 不要只做单方测量。单方委托测量或仅以自建网围栏为基准测量,可能无法被法院直接采信。更稳妥的方式是申请有权机关组织测量,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并明确测量依据。
  • 固定“对方实际占用”的证据。例如围栏位置、牲畜放牧轨迹、长期使用痕迹、相邻牧户确认材料、历史分配资料、历次调解记录、卫星影像、行政机关处理材料等。
  • 区分权属争议与侵权争议。如果案件实质是“边界到底在哪里”,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可能面临举证不足;若权属和界址尚未确定,应先处理确权、界址确认或行政协调问题。
  • 注意诉讼成本风险。本案中,萨某不仅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还承担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草场面积大、测绘费用高,起诉前应充分评估证据强度。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草场相邻纠纷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权利凭证是维权起点,但不是胜诉的全部。草场侵占诉讼的关键,是把“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场可识别、面积可计算、责任可归属”的证据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