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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经办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需承担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2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中介服务经办人以个人名义向委托人出具服务费退款欠条,是否需要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2. 距离欠条出具时间超过三年,涉案债权是否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202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若经办人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向委托人披露其系第三方公司代理人身份,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同时以个人名义出具退款欠条的,应当认定其本人为中介合同相对方,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即使距欠条出具时间超过三年,也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2018年费某1等四人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经人介绍对接张某,每人向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共计2万元,后张某未能办成相关手续。2020年1月18日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承诺当年10月1日全额退款。到期后张某未履约,费某1等人分别于2022年、2023年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要款项,2025年2月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费某1等四人共计2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系青岛某公司经办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电子送达程序合法,张某未披露其代理身份且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费某1等人多次催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202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群众委托中介办理出国务工、资格代办等事务时,尽量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信息,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机构,避免出现个人与机构主体混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的情况。
  2. 支付中介服务费时,尽量转至机构对公账户,若确需转至个人账户需留存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中介违约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留存微信催款、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等证据,避免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3. 若个人作为中介机构经办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主动向委托人披露代理身份及所属机构信息,出具相关承诺、收据等文书时尽量加盖机构公章,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