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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受伤怎么分责任?劳务和承揽如何区分?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2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提供劳务者致害第三人时,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25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核心看两点:一是提供劳动一方是否受接受方的支配、管理,工作时间、内容是否由接受方决定;二是报酬是针对持续性劳务付出还是针对一次性可独立交付的工作成果。本案中岑某的工作时间、作业内容均受崔某安排,按量计酬仅为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因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其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第三人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方责任,本案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进入高处作业危险区域,因此自担5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崔某联系货车司机杨某运输土豆,同时联系岑某自带铲车负责土豆装车,约定每装一包支付7元报酬。杨某在帮案外人王某的车辆进行装车作业时,被岑某操作的铲车撞倒,从3.5米高的车厢摔落受伤,先后在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7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一审法院认定崔某与岑某为劳务关系,杨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50%责任,判决崔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6815.24元。杨某、崔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25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或经营主体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时,要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为劳务人员和现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划定危险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 若要与他人建立承揽关系,建议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成果要求、报酬支付方式、安全责任归属、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承担额外责任。 3. 个人在参与各类作业活动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高处作业、靠近大型机械操作等危险场景要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不要擅自进入非自身工作的危险区域,否则自身存在过错的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