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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主张已还清欠款但出借人仍持有借条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2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但出借人仍持有原始借条的,法院如何认定还款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275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首先对其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借款人提交了转账凭证,若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往来,且转账金额与其他借款的本息核算结果一致,同时借款人无法对案涉借条仍由出借人长期持有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不会认定该转账系偿还案涉借款,借款人仍需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2015年6月13日、15日,郝某分两次向刘某各借款20万元,合计借款本金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郝某出具两份借条交由刘某持有。后郝某主张其于2016年1月转账253600元、2021年两次转账合计45万元,已全部还清案涉借款本息。刘某则称2016年的253600元转账系偿还双方2014年另一笔20万元借款的本息,与本案无关,案涉40万元借条仍由其持有。

一审法院经核算,253600元与2014年2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本息金额完全吻合,郝某无法对案涉借条仍由刘某持有近十年作出合理解释,遂判决郝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896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后续利息。郝某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郝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27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还款后,应当及时收回借条原件并销毁,或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收条明确对应债务已全部结清,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若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往来,还款时应当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对应借款的出借时间、本金金额,避免举证时无法区分还款对应的具体债务; 第三,出借人主张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关系的,应当留存好转账凭证、取款记录、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他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