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意外险理赔被要求先找侵权人赔、按责任比例赔付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驾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应先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赔偿、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理赔责任、需按特定伤残评定标准计算伤残金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283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大多不符合法律规定: 1.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先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赔偿,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向侵权第三方追偿; 2. 驾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不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前提,除非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能够举证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3. 保险公司主张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特殊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必须举证就该评定标准的适用、赔付比例规则等对投保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不对投保人生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王某的丈夫为自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无忧意外险及保额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车辆躲避路面死马时撞上护栏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王某应先向事故主要责任方姜某索赔、仅按30%责任比例赔付、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计算伤残金、不承担鉴定费。一审法院支持王某大部分诉请,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40765.89元,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283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驾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理赔时,无需先行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赔偿,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可直接起诉维权; 2. 投保时注意留存投保流程的相关证据,若保险公司仅以弹窗勾选等方式推送格式条款,未就免责、限责内容进行明确说明的,相关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3. 鉴定费、检查费属于为确定损失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