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3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务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债务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33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认定:如果借据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债务人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债权人不予认可,且债务人无有效证据佐证口头约定的,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不会轻易认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已还款项认定:债务人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已偿还部分借款的,若债权人抗辩该款项是偿还其他借款,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佐证其他借款关系存在的,该转账会被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直接抵扣尚欠本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15年1月15日,那某向韩某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据,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2025年韩某起诉要求那某偿还全部借款,那某辩称其2016年已经向韩某转账还款5000元,且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当年出售牛羊后就还款,本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那某偿还韩某借款16000元,那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那某2016年向韩某转账5000元属实,韩某主张该款项是偿还另一笔5000元借款,但提交的转账凭证是转给案外人照某,而那某与照某早在2009年就已离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认定该5000元为案涉借款的还款;同时双方对口头还款期限各执一词,借据无书面约定,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某借款11000元,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33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民间借贷交易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口头约定的也要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第二,借款人还款时最好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偿还XX年XX月XX日XX元借款”,避免后续双方对还款指向产生争议; 第三,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时,若确需使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需要翻译的,可以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该项诉讼权利; 第四,债权人出借款项后要注意留存催款记录(包括微信/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催款函等),避免后续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时,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