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告知阴道异常流血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未告知存在阴道异常流血情况,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366号生效判决解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针对其明知的、已被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对于没有明确医学判断标准、投保人主观上未视为疾病的身体不适症状,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安排投保人进行体检,且体检未发现相关异常的,保险公司后续再以投保人未告知相关症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轻症豁免条件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约定豁免剩余保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田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包含中症轻症豁免责任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安排田某进行了全面体检,对体检发现的胆囊炎、乳腺肿瘤约定为除外责任。2025年1月,田某确诊子宫内膜恶性肿瘤,治疗期间个人自付医疗费60001.78元,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田某投保前未如实告知阴道异常流血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赔的决定,田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阴道异常流血没有统一明确的医学判断标准,田某投保前未就该症状就医,也未被确诊相关妇科疾病,主观上并未将该症状视为异常或疾病,不能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已安排田某体检,也未发现相关异常,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时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田某所患子宫内膜恶性肿瘤不属于中症轻症豁免范围,应当按约定豁免剩余保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付田某60001.78元,免收剩余各期保费,二审呼伦贝尔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366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人投保时仅需如实告知自己明知的、经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对于无明确诊断的偶发性身体不适,无需过度告知,也不构成故意隐瞒;
- 若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体检,后续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告知体检未发现的症状为由拒赔,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 投保人如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无法识别书面条款的情况,要要求保险业务员逐条讲解合同内容,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后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已签字为由主张免责条款生效;
- 被保险人确诊疾病后要仔细核对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符合保费豁免条件的可以在申请理赔时一并主张,减少自身经济负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