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具货款欠条主张是职务行为能否免责?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7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出具货款欠条后,主张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700号生效判决解答:员工主张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的,不能当然免除个人还款责任,法院会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认定:一是欠条是否明确载明欠款主体为公司、是否加盖公司公章;二是交易过程中员工是否明确向债权人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债权人是否明知交易相对方为公司;三是后续催款沟通中,欠款人是否明确告知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还是个人作出还款承诺。若员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应当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真实案例
2018年2月8日,霍某就所欠水暖配件货款向侯某甲出具105500元的欠款单,欠款单载明债权人为侯某甲,欠款人处有霍某捺印,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后侯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向霍某催要欠款,霍某多次作出近期还款的承诺,但始终未实际支付。
侯某甲提起诉讼后,霍某抗辩称其是某2公司的经理,购买水暖配件是受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欠款应由公司承担;且侯某甲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案原告应为经营的某1水暖配件门市部,侯某甲主体不适格;同时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欠款单上的捺印为霍某本人所留,判决霍某向侯某甲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霍某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霍某提供的公司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无法证明其是职务行为;欠款单明确载明债权人为侯某甲,侯某甲主体适格;欠款单未约定还款期限,侯某甲2023年仍在催要欠款,未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70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若对方自称是公司员工代理采购的,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公司授权委托书,出具欠条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同时留存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后续对方以职务行为为由推诿责任;若对方坚持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可直接向个人主张债权。
- 公司安排员工对外采购的,应当明确向供应商告知员工的代理权限,货款结算尽量通过公账支付,出具结算凭证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出现员工个人担责或者公司被无端追责的风险。
- 单位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时,必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及材料制作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该证明材料不会被法院采纳。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但建议每隔不超过3年留存一次催款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