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后未到期股东出资要加速到期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7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755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原则上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租赁站对某某房地产公司享有4288139.66元及利息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已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某租赁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某某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4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某投资公司是某某房地产公司持股4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22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7年6月30日,目前仅实缴2000万元,剩余20000万元出资未缴纳。某某租赁站遂起诉要求某某投资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某某投资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否符合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是否需要对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已到期,经法院强制执行某某房地产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例外情形,某某投资公司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某某投资公司虽主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有房产、车位等财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某投资公司在剩余未出资的2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某某投资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755号
-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若起诉公司胜诉后经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偿,拿到终本裁定后可以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内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若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拓宽维权路径。
- 对公司股东而言,不要误以为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存在大量到期债务、经执行已被终本的,要及时评估公司经营状况,要么及时补足出资清偿债务,要么主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起诉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诉讼过程中,股东主张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陈述有财产但无法提供产权证明、财产线索的,法院不会采信该抗辩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