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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欠条能否直接作为承揽费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公司出具盖有公章、时任负责人签字的欠条,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承揽费用的结算依据?分公司欠付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758号生效判决解答:分支机构作为法人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可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若分公司出具的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真实公章,且有出具欠条时任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捺印,明确载明了欠款事由、金额、付款期限的,该欠条属于双方对承揽费用的有效结算凭证。分公司仅以欠条由前任负责人出具、承揽方未提供合同、作业记录等证据为由拒绝付款,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欠条真实性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欠付费用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内蒙古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某某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承包的巴彦淖尔市高端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提供机械作业承揽服务。2025年3月24日,某某呼和浩特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兰某华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确认A公司承揽费用总计174950元,已支付20000元,剩余154950元于2025年4月1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某某呼和浩特分公司未依约付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公司及总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费用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要求支付15495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某某呼和浩特分公司不服,以欠条是前任负责人出具、A公司未提供合同、台班表等作业证据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已提供加盖分公司真实公章的欠条完成举证责任,分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欠条的真实性,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75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妥善保留作业记录、沟通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与分公司开展交易要求出具结算凭证时,务必要求凭证上加盖分公司真实公章,并由时任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仅有工作人员个人签字后续分公司拒认的风险。
  3. 分公司以公章系前任负责人加盖、负责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为由拒绝付款的,该类事由不属于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合法事由,债权人可直接持有效结算凭证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额外提供全部作业凭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