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流转后被用于采矿能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牧民将承包草场转让给村集体后,该草场后续被征收用于矿业开发,牧民能不能以“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村集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目的”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0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合同效力应当以合同签订时的客观事实和当时的法律规定为核心依据,不能以合同签订后的后续行为倒推合同签订时的效力。
首先,案涉《草场转让合同》2008年签订时,不存在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且已经过当地草原监管部门鉴证,牧民也实际收取了全部120万元转让款,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流转合同应当约定土地用途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未约定用途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第三,牧民主张村集体流转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该行为属于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认定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因此案涉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真实案例
孟某等4人系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牧民,1998年承包案涉4300亩草场,承包期至2028年。2008年9月孟某等人与村集体(固日班赛很嘎查委员会)签订《草场转让合同》,约定将4300亩草场转让给村集体,转让款120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经当地草原监管部门鉴证,孟某等人收到全部转让款后搬离草场。
2010年村集体将案涉草场流转给某矿业公司,2016年起案涉草场陆续取得征收审批、矿业用地审批,用于矿业开发。孟某等人认为村集体签订转让合同时就有掩盖非法采矿的目的、转让合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遂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转让合同签订于2008年,签订时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未约定土地用途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后续土地用于矿业开发已取得合法审批,不存在非法占用情形,孟某等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08号
-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户在签订土地、草场流转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流转用途、流转期限、违约责任、征收补偿分配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合同依据。
- 若发现流转受让方存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该类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范围。
- 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以合同签订后的后续行为倒推合同无效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土地草场流转后遇征收的,若流转合同对征收补偿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农户可就属于自己的补偿部分(如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等)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