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能不能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代实际施工的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双方未结算工程款能否成为拒绝返还垫付款的抗辩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11号生效判决解答:包工头作为农民工的直接雇佣主体,负有法定的工资支付第一责任。发包方在无法定或约定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为化解讨薪矛盾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因此免除了自身应付工资的债务,属于无合法依据取得消极利益,垫付方有权要求包工头返还垫付款项。双方就整体工程款产生的结算争议属于独立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得以此对抗垫付工资的追偿权,包工头可另行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工程款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将甘海公路PPP项目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李某施工,完工后某公司已向李某支付工程款33万余元。后李某失联,其雇佣的8名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集体维权,某公司为化解维稳压力,于2025年分两笔代李某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9万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垫付款。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李某返还9万元及对应利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工程款未结算、案由认定错误、某公司主体不适格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雇主负有法定工资支付义务,某公司垫付事实有完整证据佐证,双方工程款争议与本案垫付追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1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遇到农民工讨薪事件时,首先要明确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垫付工资前务必留存好农民工身份信息、工资欠付凭证、农民工委托收款手续、垫付转账记录、领款确认书等全套证据,避免后续追偿时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 实际施工的包工头应当及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欠工资,否则不仅要承担垫付方的追偿责任,拖欠工资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担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的,应当及时固定施工证据、核算工程量,通过协商、造价鉴定、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也不能以此抵销垫付工资的返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