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设备给工地项目欠款能找项目部索要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工地项目实际施工人后,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工程发包方、项目部就欠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15号生效判决解答:租赁合同纠纷原则上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租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存在债务加入、表见代理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权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发包方、项目部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姜某乔的合同相对方为个人张某波,其提交的项目方代付工资记录、协商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A局第四分公司及案涉高铁项目部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张某波具有代表项目部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外观,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张某波以某高铁项目施工需要为由,向姜某乔租赁2台吊车并配备驾驶员,2023年2月双方结算确认总租金315730元,尚欠尾款66000元未付。姜某乔认为张某波是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且项目部曾代付过部分款项,因此起诉要求A工程局第四分公司、某高铁项目部与张某波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租赁合同的缔约双方为姜某乔与张某波,A局第四分公司及项目部并非合同主体,不受案涉租赁合同约束;姜某乔提交的代付记录仅为项目方代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有承担案涉租金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波具有代理权外观,不符合表见代理、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张某波向姜某乔支付租金66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姜某乔要求A局第四分公司、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15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向工地项目出租设备时,首先要核实签约主体身份,若对方主张是项目部或施工企业授权人员,务必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避免事后无法认定责任主体;
- 若项目方提出代付租金,需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代付承诺或债务加入说明,仅口头约定、单次代付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愿意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 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付款主体、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责任,若承租人是个人,可提前核实其偿债能力,必要时要求施工企业作为共同承租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降低回款风险;
- 租赁期间注意留存对方使用租赁物的相关凭证、沟通记录、结算单据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