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对方主张是合伙投资款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对方主张是合伙投资款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32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已完成款项交付的初步举证,此时被告若抗辩转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投资款),需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双方借贷关系认定不成立,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甲于2017年先后向杨某转账78000元、向杭某微信转账10000元,以上合计88000元。2025年王某甲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杭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及利息,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杭某抗辩称案涉款项为双方合伙投资蒙古国跨境运输项目的车辆过户费、海关备案费,并非借款,并提交了其与王某甲、第三方合作方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曾协商合伙购车运营、王某甲知晓案涉款项用途。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王某甲自认曾与杭某协商过合伙事宜,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3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友之间借款无论关系亲疏,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条,或者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留存双方协商借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2. 若双方确为合伙投资关系,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经营管理权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发生款项性质纠纷,也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若仅持有转账凭证欲起诉民间借贷,应当先收集双方沟通借款、催款时对方认可借款事实的相关证据,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因举证不足面临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