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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权处分的车库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处分权人私自出售他人所有的车库使用权,买受人支付了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的,能否构成善意取得,无需向权利人返还原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33号生效判决分析:善意取得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法定公示手续”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即使买受人支付了接近市场价格的转让款、实际占有了车位,但若明知车库使用权转让需到开发商处办理变更手续却未办理,未尽到善意受让人的合理审查义务的,仍不构成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甲通过抵顶工程款的方式取得案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全部对价。后李某甲将车库出租给案外人刘某,刘某支付了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的租金共计6000元,李某甲将车库钥匙、电卡交付刘某。2023年7月,刘某未经李某甲同意,私自将车库使用权以8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党某,刘某收取款项后向党某交付了钥匙,党某实际占有使用车库。李某甲发现后起诉要求党某返还车库、赔偿占用损失3000元。

争议焦点

党某购买案涉车库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应否向李某甲返还车库;党某应否赔偿李某甲占用损失3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车库承租人,无权处分案涉车库使用权;党某明知车库使用权变更需要到开发商处办理手续,却未按规定办理,未尽到善意受让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即使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仍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车库。另外李某甲已经收取了刘某支付的2025年3月1日前的全部租金,该期间并无实际损失,之后的损失应当向无权处分人刘某主张,故对其要求党某赔偿3000元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甲案涉车库,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33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小区车库、车位使用权时,首先要核实卖方的处分权限:要求卖方出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确认卖方为合法权利人;如果卖方是代他人出售,必须要求出示权利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切勿仅凭对方持有钥匙、电卡就相信其有处分权。
  2. 购买车库时要及时到开发商处办理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不要为了规避税费等原因拖延办理,否则可能因未尽审查义务无法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最终钱房两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大幅提升维权成本。
  3. 如果发现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无权处分,权利人可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