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用人单位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能否以受害人醉酒、未佩戴头盔为由直接推翻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3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核心证据,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会依法采信其证明力。本案中梁某甲醉酒驾驶的情节交警部门在划分责任时已经充分考量,据此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梁某甲负次要责任,某店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认定,因此责任划分合法有效。 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某店的员工,事故发生在其执行垃圾清运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的车辆也是某店提供,因此某店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店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另行向张某追偿,但不得以此拒绝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受害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仅与损害扩大可能存在关联,与事故发生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且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未佩戴头盔直接导致了伤残等级升高、损害扩大的具体份额,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非机动车通行参照适用该路权规则)。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6日,巴彦淖尔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张某驾驶单位提供的电动三轮车,在履行垃圾清运工作任务、左转弯进入垃圾站时,与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直行的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面部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甲醉酒驾驶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梁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4213元。某店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梁某甲醉酒、未佩戴头盔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无需赔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店无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张某确系履行职务期间致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38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加强员工履职期间的交通安全培训和管理,建议为员工履职使用的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降低经营风险;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员工追偿。 2.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转弯让直行,杜绝醉酒驾驶,同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既可以降低自身受伤风险,也可避免事故发生后因损害扩大被主张扣减赔偿金额。 3.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侵权人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其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可以将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一并起诉,同时注意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便于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