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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代持被债权人查封实际车主能否排除执行?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代持,被登记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执行,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排除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57号生效判决解答:实际出资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且申请执行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有权主张排除对案涉车辆的强制执行。首先,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效力而非确权效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登记的,应当以实际权属状态为准。本案中赵某作为实际购车人、使用人、贷款偿还义务人,与刘某甲签订的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了权属,足以认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其次,申请执行人高某并非《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对刘某甲享有的仅为普通金钱债权,且已有其他担保财产,无权执行登记在刘某甲名下的代持财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高某因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刘某甲名下的奥迪车。赵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与刘某甲签订代持协议将自有车辆过户到刘某甲名下用于办理贷款,车辆实际由其所有、使用,贷款也由其偿还,要求排除执行。

法院观点:赵某提交的购车凭证、代持协议、还款流水、保险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高某作为刘某甲的普通金钱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赵某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确认车辆归赵某所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57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尽量避免机动车、房产等财产代持,代持不仅存在被代持人擅自处分财产的风险,若代持人对外负有债务,代持财产很可能被查封执行,即便最终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权,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成本。
  2. 确需代持的,一定要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财产权属、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留存好全部出资凭证、占有使用凭证(如物业费、保险费、贷款偿还记录、使用维修记录等),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充分举证证明真实权属。
  3. 若遇到代持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不要拖延,要第一时间整理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要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救济途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