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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方停工且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解除合同要修复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擅自停工且已完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及对应鉴定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6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若施工方无法证明停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时间过长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法定解除合同;其次,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修复造价鉴定结论,在施工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修复费用的合法依据;最后,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鉴定费属于维权合理支出,应当由违约的施工方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1日,魏某某与乌拉特中旗某装饰店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饰店为魏某某建设迎街商铺、正房、凉房等工程,包工包料总造价81万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材料标准发生矛盾,装饰店于2024年10月21日停止施工,停工时长长达一年。魏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质量缺陷修复费等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魏某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案涉工程存在多处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部分构件强度不符合约定,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65564.88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装饰店支付魏某某修复费65564.88元并承担35000元鉴定费。装饰店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鉴定针对未完工工程不具备客观性、不应承担鉴定费。

争议焦点

1. 案涉装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2. 装饰店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修复费用65564.88元、负担鉴定费35000元?

法院观点

首先,装饰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工系魏某某原因导致,停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魏某某委托第三方后续施工属于止损行为,不改变装饰店先前违约的性质;其次,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装饰店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最后,鉴定费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属于维权合理支出,应当由违约的装饰店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6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施工期限、质量标准、逾期违约责任、质量异议流程等条款,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2. 施工过程中就材料标准、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沟通记录、现场证据,任何一方不要擅自停工或者擅自进场改动施工内容,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3. 如需就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应当优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因对方不认可而不被法院采信;
  4. 发包人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先书面通知施工方限期整改,施工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再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避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