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买土地未签书面协议,能否要回土地征收补偿款?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代买土地仅作口头约定,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归自己所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7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大额不动产委托代买纠纷,法院认定权属的核心依据是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书面凭证,包括购地协议、付款凭证、权属登记文件、征收补偿协议等。若主张存在委托代买关系的一方仅能提供单方备注的转账记录、传来证言,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双方认可的出资确认文件等直接证据证明委托合意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返还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最新案例
王某甲主张其与白某甲存在口头委托协议,约定由其出资,委托白某甲代买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名下的土地,其先后向白某甲转账支付了全部购地款,且案涉土地购买后十余年间一直由其实际经营管理。2012年案涉土地被征收,白某甲代领了234040元征收补偿款后拒不返还,王某甲因此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白某甲及其配偶王某乙返还全部补偿款。
白某甲抗辩称案涉土地系其本人出资购买,原始购地协议、购地款收条均由其签署持有,征收部门也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王某甲向其转账的款项是双方其他合伙项目的出资,与案涉土地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白某甲之间存在委托购地的合意,案涉交易的全部原始书面凭证均显示白某甲为土地购买人,因此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08民终187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委托他人代买土地、房产等大额资产时,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出资金额、权属归属、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作口头约定产生举证风险。
- 2. 支付出资款时建议直接转账至资产出售方账户,若转账至受托人账户的,应当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用途,同时要求受托人出具收款确认函,明确款项为代买资产的出资。
- 3. 资产购买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若暂无法办理变更的,应当留存实际占有、使用、经营该资产的相关证据,包括水电缴费记录、经营合同、基层组织证明等。
- 4. 若委托受托人代领征收补偿款等资产收益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领款协议,明确约定款项到账后的返还期限及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受托人侵占款项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