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建材买卖未签合同,买方主张关联交易无效拒付货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单价,买方以交易属关联交易、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付剩余货款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9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供货主要义务,对方接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付款记录、发票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固定交易单价的习惯,该习惯可以作为认定案涉货物单价的依据。最后,买方主张案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存在恶意串通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会被支持,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内蒙古某1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2物流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2公司垫资向某1公司供应水泥、矿粉等建筑材料。2024年的供货双方已完成结算,某1公司按实际供货支付了对应货款。2025年某2公司继续供货后,某1公司以双方交易模式为“先供货后定价”、案涉交易属于高管操控的关联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剩余127万余元货款。某2公司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某1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某1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一年多的交易已形成水泥290元/吨、矿粉165元/吨的固定交易习惯,某1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损害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某1公司可另行起诉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9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开展商事交易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单价、数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 若买方认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收集充分证据另行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企业应当注意留存交易全过程的凭证,包括过磅单、付款记录、发票、沟通记录等,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交易习惯的关键证据,避免涉诉后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