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原告仅举证证明自身存在损害结果,但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能否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9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况下原告无法完成法定举证义务,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人格权侵权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满足“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原告存在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观存在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原告对四个要件均负有举证责任。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需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李某与杨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公安出警处理完毕。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某甲持木棒将李某丈夫于某打伤,李某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头部外伤后综合征、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主张其受伤系刘某甲、杨某殴打所致,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李某的损害结果是否与刘某甲、杨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李某主张刘某甲、杨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就二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其损害结果与二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与自身陈述存在矛盾,公安卷宗中无李某事发时的伤情记录,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存在损害结果,无法证明该损害系刘某甲、杨某殴打所致,李某未完成举证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9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肢体冲突后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对自身伤情进行拍照固定,配合民警做询问笔录时要清晰陈述冲突完整过程、对方的具体加害行为,留存执法记录仪编号等信息,避免后续举证缺乏核心依据。
- 人身损害维权时要围绕侵权四要件完整收集证据:除自身就医记录、损失凭证外,还要收集对方实施加害行为的监控录像、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公安出具的明确加害主体的处罚文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 若无法直接取得对方加害行为的证据,可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材料,核实是否有能够佐证加害事实的相关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