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在小区楼道摔倒可以要求物业和施工方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在小区楼道摔倒可以要求物业和施工方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在小区公共楼道摔倒,主张系施工遗留垃圾绊倒,要求物业、施工方、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直接证据证明摔倒原因的情况下能否获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35号生效判决解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四个核心要件: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自身有明确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方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核心事实“被施工垃圾绊倒”没有直接证据佐证,提交的间接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楼道斜坡、自身行走不慎等其他致伤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巴彦淖尔五原县的张某甲在居住小区单元楼道摔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主张其系被小区消防整改施工遗留的垃圾绊倒,起诉要求物业公司、3家施工相关单位、开发商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973.0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现有监控仅能证明施工后未即时清理现场、事后有清扫行为,但未拍摄到张某甲摔倒的具体过程,无法直接证明其脚下存在施工垃圾以及摔倒与垃圾有因果关系;同时事发现场楼道存在固有光滑斜坡,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可能性,张某甲提交的12345工单、协商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35号
  •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普通公众在公共场所发生摔伤等意外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至关重要,建议立即拍摄现场全景、局部细节照片/视频,留存周边监控线索,同时联系场所管理方到场确认事发现场状况,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 小区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应强化施工期间的现场巡查义务,及时督促施工方清理遗留杂物,对斜坡、湿滑等风险点位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同时完善公共区域监控覆盖,既能降低安全风险,也能在发生纠纷时准确还原事实。
  • 施工单位在小区公共区域施工完毕后,应当场清理全部施工垃圾,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遗留杂物引发人身损害纠纷,施工过程也可留存记录,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