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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后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拒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被扶养人有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的扶养义务人时,扶养费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4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交通肇事案件中即便侵权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近亲属单独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第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若其他扶养义务人仅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未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扶养人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直接推定下落不明的扶养义务人丧失扶养能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29日,韩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境内与崇凯驾驶的车辆碰撞,后崇凯车辆失控又与单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崇凯死亡。经交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崇凯、单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韩某因本次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崇凯近亲属王某、崇某甲、刘某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扶养人刘某生活费20万余元在内的各项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保韩某车辆的人保财险潍坊分公司、承保单某车辆的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韩某涉嫌刑事犯罪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刘某还有一子丛阳下落不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名扶养义务人计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单独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予以支持;但丛阳仅下落不明未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人,据此改判被扶养人生活费减半计算,相应调整了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尽量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司法实践中单独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的概率更高。
  2. 若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义务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方可不再将其计入扶养义务人人数,避免扶养费金额被调低。
  3.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除了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年龄证明外,还需准备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比如无养老金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社区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请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