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农机后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不做鉴定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45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农机后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不做鉴定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但未申请质量鉴定也无法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不合格认定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45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买方既不申请专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也无法提供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不合格认定文书,仅提供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据的,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对于双方明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有权结合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参照合法利率保护上限将违约金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该调整符合公平原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韩某甲向农机经营者杨某购买售价9.9万元的玉米脱粒机,支付3万元后就剩余6.9万元出具借条,约定2022年12月1日前付清,逾期月利率2%,韩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8年。后韩某甲、韩某乙以脱粒机是三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一审中未申请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判决韩某甲支付剩余货款及按年利率12%(LPR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韩某乙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韩某甲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的反诉请求。二人上诉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甲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4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购买农机等大额工业产品时,首先要当场核验产品铭牌信息、合格证、说明书是否齐全,留存好购买凭证、交付凭证,发现标识不全的当场提出异议,不要收货后再主张标识问题;
  2. 若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或者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农机主管部门投诉,获取官方认定意见,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不要约定过高的利率,否则即便有约定也可能被法院调整,同时买方逾期付款的,要主动和卖方协商违约金减免,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