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人身损害无医嘱不能主张营养费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71号案例实务解读

人身损害无医嘱不能主张营养费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受害人持有三期鉴定意见主张误工费、营养费,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收入实际减少的,相关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误工费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受害人因受伤实际产生了收入减少,若受害人仅提供三期鉴定的误工期,但无法证明其收入与个人劳动直接绑定、受伤导致劳动能力受限进而收入减少的,误工费诉求不予支持;其次,营养费的认定需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即便有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期,若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加强营养的医嘱,且伤情未达到必须补充营养的严重程度的,营养费诉求也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真实案例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互殴,李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后反应、尾骨脱位、双眼钝挫伤等。经鉴定,李某甲误工期45-15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一审中李某甲陈述其收入来源为出租挖机,一审法院认为其受伤不会必然导致租赁费收入减少,且无加强营养医嘱,故驳回其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乙承担70%责任,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222.17元。李某甲上诉称其实际为自有挖机并亲自驾驶承接工程,收入来源于劳动而非单纯租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二审主张其收入与驾驶劳动直接绑定但无证据证明,无法证实其因受伤产生收入减少;同时其出院医嘱无加强营养的表述,伤情也未达到必须补充营养的程度,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71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人身损害维权时需优先固定收入证据:若为灵活就业、自雇人员,需留存劳动合同、驾驶资质、接单记录、劳动报酬收款流水等凭证,证实收入与个人劳动直接关联,避免庭审表述偏差导致误工费诉求被驳回;
  2.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开具相关医嘱:出院时主动向医生提出要求明确休息时长、是否需要加强营养等内容,三期鉴定意见仅为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误工费、营养费认定的核心依据;
  3. 互殴类案件双方均存在过错,若能提供对方先动手、自身属于防卫性质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降低自身责任比例,提高赔偿金额的支持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