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20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后父母一方因对外负债导致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子女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2074号生效判决解答: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的,子女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父母债权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离婚协议在债权人债权形成前签订、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2.子女在法院查封房屋前已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3.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子女自身过错导致,存在房贷未还清、产权人被羁押等客观障碍;4.房屋为子女的唯一生活居住用房,涉及基本生存权保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白某甲与王某乙2019年10月登记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案涉房屋归女儿王某甲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白某甲偿还,还清后双方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某甲名下。2022年4月房贷还清后,房屋登记至白某甲单独名下,同年12月白某甲因故意伤害致孟某丁死亡被羁押,2024年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白某甲赔偿孟某丁近亲属孟某甲、吕某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因白某甲未履行赔偿义务,孟某甲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白某甲名下的案涉房屋。王某甲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甲基于父母在先签订的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其在法院查封前已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因白某甲在取得产权证后不久即被羁押、丧失办理过户的行为能力,王某甲对此无过错。其对房屋的生存权保障权益优先于孟某甲等人的普通金钱债权,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精神,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拍卖措施;二审驳回孟某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2074号
-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应当在具备过户条件后第一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因父母后续产生债务导致房产被查封执行,即便符合排除执行的要件,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 若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应当留存好离婚协议备案证明、子女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水电费、物业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等)、无法过户的客观原因证明(如房贷未结清证明、产权人被羁押/患病证明等),以备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
- 普通金钱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当提前核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是否存在离婚协议处分、代持等在先权利,避免出现执行受阻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