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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迁房实际面积比合同少能要求原房主补差价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20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回迁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差额,购房者已从开发商处获得按回迁标准计算的差价补偿,是否还能要求出卖方按双方交易的单价补足剩余差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2093号生效判决分析:回迁房的交易属性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明显差异,若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同期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购房者在享受低价交易红利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回迁房面积存在合理差异的交易风险。本案中购房者曹某已经从开发商处获得了按回迁房定价标准计算的面积差补偿,再要求出卖方按双方交易单价补足剩余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曹某向马某购买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回迁房一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89.6平米,总价款474880元(单价5300元/平米),曹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23年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实测面积为88.35平米,比约定少1.25平米,开发商按回迁价3548元/平米向曹某退还了差价款4435元,同时扣除了提前交付的回迁安置费1355元。曹某起诉要求马某退还按交易单价计算的剩余差价款2190元及垫付的安置费1355元。

争议焦点

曹某能否在已获得开发商面积差补偿的情况下,要求马某按双方交易单价补足剩余差价。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为回迁房,交易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曹某已获得开发商的差价补偿,其要求马某补足剩余差价无依据;但马某作为回迁安置费的受益方,应当返还曹某被扣除的1355元安置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马某返还曹某安置费1355元,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2093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购买回迁房时,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面积出现差异时的处理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回迁房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商品房,购房者应当提前核实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测算规则,充分评估交易风险; 3、若涉及回迁安置费、公共维修基金等附随费用的承担,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属,避免后续产生垫付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