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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未写还款日期,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拒付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21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关系下出具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以“欠款对应的交易相对方是第三方组织而非转让人、债权转让无效、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付欠款,抗辩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21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判断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当以书面债权凭证记载的主体为准,案涉欠条明确载明债权人为张某1个人,债务人张某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证明张某1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认定张某与张某1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1享有案涉债权;其次,案涉债权属于可转让的金钱债权,张某1与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通过短信、快递方式通知张某,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第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本案中债权受让方2025年5月才首次通知张某还款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刚起算,不存在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因此张某的三项抗辩均不成立,应当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拖欠的10500元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5月28日,张某从张某1处购买辣椒苗、化肥,合计欠款10500元,张某出具两张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明确载明欠张某1辣椒苗款、化肥款。2025年3月16日,张某1与内蒙古某1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10500元债权转让给某1公司,某1公司于2025年5月通过短信、快递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张某,张某收到通知后未还款,某1公司诉至法院。

张某一审、二审抗辩主张:案涉交易相对方是磴口县某2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某1是履行职务行为,个人无权转让债权;债权转让通知存在瑕疵,转让无效;案涉交易发生在2021年,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债务已经结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无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无法证明张某1是履行职务行为,欠条明确载明债权人为张某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已通过短信、快递通知张某,转让合法有效;案涉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某1公司2025年5月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未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关于债务已结清的主张无证据支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向某1公司支付欠款10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213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过程中出具债权凭证时要明确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如确属履行职务行为的,应当在欠条中明确载明经办人身份及所属单位,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2. 债权人转让金钱债权时应当留存已通知债务人的有效证据,比如原始短信记录、债务人/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快递单等,确保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并非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而是从债权人首次主张还款之日起算三年,债权人要注意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4. 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时要符合法定形式:单位出具的证明需要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录音、录像证据要保留原始载体,否则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