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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被转走却无法获赔盗刷险?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6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银行卡内资金被异常转出,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立案,且投保人存在存款后不查余额、半年后才报案等不符合常理的操作时,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盗刷险的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69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盗刷险的赔付有明确的合同边界,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导致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因诈骗产生的损失通常属于免责范围。其次,投保人主张保险理赔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如果存在多处违背日常交易常理的操作,又无法证明损失属于盗刷性质,将面临理赔被拒、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本案中魏某多次大额存现却不查询余额、资金转出半年后才报案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公安机关是以信用卡诈骗立案,无法证明案涉损失属于盗刷险的赔付范围,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0月,魏某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额100万元的“某某全家乐之盗刷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仅对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导致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被诈骗导致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2022年5月7日至14日,魏某名下的村镇银行账户陆续向30余名案外人转账共计58万余元,转账期间魏某还分34笔通过ATM向该账户存现共计43万元,存现后未查询账户余额。2023年1月魏某因需用钱才发现账户余额不足,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魏某被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后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58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银行卡资金转出是否属于盗刷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多次大额存现却不查询余额、资金转出时隔半年才报案的行为明显违背日常交易常理,且公安机关是以信用卡诈骗事由立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资金转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银行卡被盗刷、盗用、复制”的保险责任情形,因此魏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魏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692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财产类保险前务必仔细核对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明确赔付边界:以盗刷险为例,多数产品仅保障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导致的损失,因被骗泄露账户信息、主动转账等诈骗情形导致的损失通常属于免责范围,投保时切勿仅关注保额,忽视条款细节。
  2. 个人银行卡务必开通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大额资金交易后及时核对账户情况,如发现异常交易第一时间办理银行卡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留存好交易记录、沟通凭证等全部证据,避免因迟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损失原因难以认定,最终影响理赔。
  3. 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需围绕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收集举证,若无法证明损失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遇到复杂的保险理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