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线杆砸死路人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17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废弃水泥电线杆倒塌致人死亡,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1713号生效判决分析: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对损害发生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废弃电线杆原属电力设施,某电力公司作为原使用人,在线路改造停用电线杆后未及时拆除、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更未举证证明已将电线杆的管理职责移交其他主体,因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沈某某在田间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因此可减轻电力公司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新案例
2025年4月21日,沈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某村田间驾驶农用四轮车进行犁地作业时,被路边废弃的水泥电线杆砸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沈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某、崔某某、沈某将某电力公司、某通信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电线杆原为某电力公司使用,线路改造升级后废弃未拆除,某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同时结合事故发生场景、报案初期的现场情况判断,沈某某作业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电力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2民终1713号
- 案由: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需定期排查所辖设施的安全状态,对废弃不用的电线杆、管线等构筑物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管理不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公民在户外、田间作业时要留意周边环境,远离老旧、松动、缺乏维护的构筑物,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自身遭受人身损害;
- 发生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纠纷后,受害方要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及时报警留存现场勘验记录,便于后续责任认定;产权方、管理方要留存好设施维护记录、管理职责移交凭证等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