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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办过户能否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盟(2025)内25民终21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以卖方未及时出示授权委托书、中介未及时下架在售房源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能否主张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5民终2102号生效判决分析: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需在签约后20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属于违约方,无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卖方虽未在签约时当场出示授权委托书,但庭审中已提交合法授权文件,中介未及时下架房源的行为仅属于服务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足以成为买方拒绝履行核心合同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新案例

2025年3月24日,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代理人,系房主授权亲属)、内蒙古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60万元购买案涉房屋,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需在20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签约后张某发现中介仍将案涉房屋在网络平台挂牌售卖,且李某未当场出示房主授权委托书,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退还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合计6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驳回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仅判令中介退还部分中介费2800元及全部贷款服务费3000元。张某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卖方及中介的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5民终2102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务必核实卖方的代理权限,要求卖方出示房主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确认无误后再支付定金,避免后续产生权限争议;
  2. 若签约后发现中介存在未及时下架房源、隐瞒房屋信息等服务瑕疵,购房者可向中介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减免中介费用,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房款、配合过户等核心合同义务,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等不利后果;
  3.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存在履约异常,应当首先书面催告对方履行义务,留存沟通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不要擅自单方停止履行合同,避免自身陷入违约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