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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违法转包总包方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盟(2025)内25民终21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转包情形时,下游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总承包方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5民终2139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相对性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法定要件:一是有证据证明与总包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二是对接人员构成表见代理,三是总包方未与上游转包人结清工程款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突破情形。本案中张某某无法举证前述要件,且明确拒绝向其合同相对方陈某主张权利,因此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案涉环保整治工程后,将全部工程非法转包给陈某,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2年陈某将其中的道路维修工程分包给张某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总价款经陈某雇佣的李某某、第三方公司员工魏某核对确认共计33980元。后经劳动部门督促,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陈某向张某某支付12300元工人工资,剩余21680元未付。张某某起诉要求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1.魏某、李某某分别属于第三方公司员工和陈某的雇佣人员,二人核对工程量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2.张某某对接的人员均非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也无证据证明二人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陈某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无义务再向张某某付款;3.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陈某,张某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向陈某主张权利,因此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张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5民终213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实际施工人:施工前务必核实缔约主体身份,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避免仅凭口头约定、对方在项目部出入就认定其代表总包方;如果需要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要留存好总包方直接付款、要求开票、明确对接授权的书面证据,同时起诉时不要遗漏合同相对方,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请。
  2. 对于总承包方:违法转包虽然本案中未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但该行为本身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会面临行政处罚,且如果未与转包方结清工程款,仍需在欠付范围内对下游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议规范分包管理,避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 当事人对诉讼主体认定存在疑问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建工律师,避免诉讼策略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