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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全额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内蒙古(2025)内民申59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全额工程款(拒绝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要求上游转包方及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民申593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扣款条款仍可参照适用,实际施工人主张全额扣除管理费的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其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需有明确法律依据或总包方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第三,项目负责人作为分包方实际控制人,明确作出“不能按期还款以个人资产抵顶”承诺的,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丙公司总包鄂尔多斯当地多家化工企业的土建、检维修工程后,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将工程名义上劳务分包给某辛公司,某辛公司又以内部承包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己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某戊公司,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20%管理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某戊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分包合同无效,主张全额工程款(不扣20%管理费),并要求某丙公司、吴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判决作出后,吴某、某戊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1. 案涉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 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扣除20%管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3. 某戊公司要求总包方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且某丙公司未作出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对该请求不予支持;4. 吴某作为某己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不能按期还款以个人资产抵顶,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民申59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要核查上游分包方的资质及转包权限,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即便工程合格也可能要承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质保金等扣款,签署合同前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风险; 2. 要求项目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的,一定要让其出具明确的债务加入书面承诺,避免模糊表述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或未生效抵押,导致无法主张个人责任; 3. 多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总包方、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方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明确事实,且只能在欠付范围内主张权利,起诉前需收集完备的欠付工程款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