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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提成核算表能否主张欠付工资?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4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提成工资需经董事长签字审批、完成最低业绩目标才发放,但未举证证明相关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持有业务负责人签字的提成核算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付提成?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44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付提成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首先,劳动者提交的提成核算表有主管、副总监、总监等业务直接负责人签字,且签字行为发生在上述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签字的效力及于用人单位,应视为用人单位对欠付提成金额的确认。其次,用人单位主张提成发放需满足特殊条件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条件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制度公示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单方制定未公示的内部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最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业绩未达标不符合提成发放条件的,应当就劳动者的业绩完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田某于2019年2月入职宁夏某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咨询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包含基础工资、提成、绩效等。2023年9月,田某因个人及薪资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当日某通咨询公司的主管杨某3、副总监马某、总监杨某1分别在《田某未发提成和激励核算》上签字,确认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欠付田某提成合计27215.37元。

田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通咨询公司支付田某提成27215.37元并补缴社会保险。某通咨询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提成需经董事长签字审批、2023年业绩未达30%不发提成、签字的负责人后续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故核算表无效,要求判决无需支付提成。

争议焦点

某通咨询公司应否按照业务负责人签字的核算表向田某支付欠付的提成工资。

法院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业务负责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对提成的确认;某通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提成需董事长最终审批的制度,也未举证证明《2023年直销客服中心运营方案》中关于业绩未达30%不发提成的规定已向田某公示,更未提交田某个人业绩未达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签字人员后续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不当然否定其在职期间职务行为的效力。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通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支付提成工资27215.3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44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劳动者而言:索要提成、绩效等浮动工资时,无需刻意强求公司盖章的核算文件,只要有直属领导、部门负责人等有权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签字的核算凭证,即可作为维权的核心证据;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业绩完成记录、与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维权成功率。另外,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遇到单位欠缴社保的情况,可以直接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处理,无需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独提出,避免浪费维权成本。
  2.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设置提成、绩效的发放条件(比如业绩门槛、多级审批要求),必须将相关制度写入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员工签字确认、内部办公系统公示留存记录等方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否则单方制定的内部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同时要健全工资核算发放的内部流程,明确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避免因管理人员随意签字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不能事后以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纠纷为由否定此前职务行为的效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