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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签署的和解协议能否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3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解决争议签署的和解协议,承租方能否以“受欺诈、内容不实、提货单造假”为由主张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319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由各方主体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和解协议,属于各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愿处分,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即合法有效,对所有签署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若和解协议已经对协议签署前的租赁费用、未返还租赁物数量等核心事项进行了统一结算,承租方再以协议签署前的提货单签收人不符、提货单伪造等理由主张扣减费用、撤销和解协议的,需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欺诈事实成立,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此前提货单签字的司法鉴定申请也因无必要性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东山某有限公司、宁夏某有限公司共同向银川市金凤区某站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用于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站依约交付了租赁物。后因租金支付、租赁物返还产生争议,某站于2023年1月将两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6月,三方经协商签署《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和解协议》,对截至2022年11月25日的欠付租金、违约金减免、后续租金支付时间、租赁物返还期限、不能返还的赔偿标准、诉讼费保全费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某站随后撤诉。

后东山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某站再次起诉,东山某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和解协议系受欺诈签署、部分提货单签收人不是合同约定人员、2022年5月12日的提货单系伪造,要求撤销和解协议。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东山某公司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山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和解协议签署存在欺诈情形,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其撤销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和解协议中“2023年8月15日前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则照价赔偿”的约定,改判租金仅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逾期未返还租赁物直接按约定标准支付赔偿款,未支持某站主张的2023年8月15日之后的租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3195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署和解协议前务必核对全部基础交易凭证,包括提货单、退货单、结算表等,不要为了暂时解封账户、解决农民工工资等其他紧急问题就贸然签署未核实内容的和解协议,一旦签字没有充分相反证据很难推翻协议效力。
  2. 承租方若对部分提货单的真实性、签收人资格有异议,一定要在签署结算文件、和解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留存异议沟通证据,签署后再以提货单不实为由主张推翻结算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3. 和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租金计算截止时间、租赁物返还的具体期限,以及逾期未返还的赔偿标准,避免后续就租金是否持续计算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降低双方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