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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有转账+微信确认能算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债权人提交固定周期利息转账记录、债务人认可利息的聊天记录、同类交易惯例证据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利息约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796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认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约定,只要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就利息标准达成了合意、且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利息支付义务的,即使借条未书面载明利息条款,也可以推翻“借条无约定即视为无利息”的推定,支持债权人的利息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9年5月,冯某向任某出借16万元,任某出具的借条仅载明本金金额,未约定利息。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案外人马某每月固定向冯某转账2400元,转账附言均标注“利息”或“个人利息”,该金额恰好是16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月息金额。2019年11月冯某收到马某转账后微信告知任某“收到16万元这笔借款利息”,任某回复“好的”。后任某向冯某转账6万元本金、5000元款项,冯某催要剩余本息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借条未约定利息、无充分证据证实马某系受任某指示支付利息为由,认定双方无利息约定,将任某支付的5000元抵扣本金,仅支持起诉后的LPR标准利息。冯某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固定周期的转账规律、转账附言、微信聊天记录、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马某代付利息的交易惯例,认定双方存在月利率1.5%的口头约定,改判任某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的欠付利息60076元,后续利息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7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尽量采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利息标准、借款期限、还款顺序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2. 如果确为口头约定利息,要注意留存三类证据:一是利息支付的转账记录(建议备注款项性质为利息),二是双方沟通利息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三是债务人确认利息约定的书面回复或履行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双方未约定还款抵扣顺序的,法定抵扣规则为“先息后本”,债权人收到还款时建议明确告知对方款项抵扣的是利息还是本金,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 如果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留存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否则难以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