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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指导安装调试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8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型设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供货方负有指导安装调试义务的,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还是可诉的从给付义务?供货存在部分配件缺件、品牌不符等瑕疵的,能否直接认定为逾期供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816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若指导安装调试义务已明确写入买卖合同条款,且该义务是保障所供设备正常运行、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环节,则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供货方未按约定履行的,采购方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对应货款,同时可主张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若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供货范围以满足设备实际安装、运行需求为原则的,只要案涉配件是实现合同目的必需的部件,无论是否在列举式供货清单中列明,均属于供货方应当交付的货品,供货方未按时供应的即构成逾期供货;供货存在品牌不符、缺件等瑕疵且未及时整改的,也可认定为逾期供货违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某动力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及空冷汽轮发电机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向某动力公司采购总价款830万元的发电设备,某动力公司负有供货、指导安装调试等义务,供货范围以满足设备安装、运行需求为原则。后因某动力公司供货迟延,双方2024年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某动力公司需在2024年9月19日前完成全部供货,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后续双方因轴封风机控制箱等配件是否属于供货范围、部分供货品牌不符、某动力公司是否履行指导安装调试义务产生争议,某动力公司起诉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5万余元,某开发公司另案起诉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动力公司存在逾期供货、未履行指导安装调试从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结合案涉设备已于2025年3月22日启动发电的事实,判决某开发公司支付货款332万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某动力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指导安装调试属于附随义务、其已完成全部供货不存在违约。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指导安装调试义务是保障发电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环节,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从给付义务,轴封风机控制箱属于实现合同目的必需的供货范围,某动力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8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大型设备买卖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供货范围清单,对易产生争议的配件、配套服务(如指导安装调试的内容、响应时限、人员资质要求等)列明边界,避免后续就供货义务范围产生争议。
  2. 供货方应当注意,已明确写入合同的指导安装、调试义务属于可诉的从给付义务,收到采购方的履约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符合资质的人员到场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采购方也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付对应货款。
  3. 供货存在品牌不符、缺件等瑕疵的,供货方应当及时到现场更换补供,不得要求采购方将大件设备/配件寄回更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