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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逾期交货买方主张违约金是否过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8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逾期交货的,买方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否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在双方就合同整体履行(包括货款支付、质量异议、违约责任承担等)一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买方的违约金主张会不会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854号生效判决解答:逾期交货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但若双方就合同整体履行事项持续处于协商沟通状态,买方有证据证明其多次向卖方主张各项合同权利(包括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而多次中断,不宜简单以交货期限届满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卖方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买方在收货前后多次发函主张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且双方就货款支付、设备质量等争议持续沟通多年,故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买方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真实案例

2019年6月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买方)与兰州某乙有限公司(卖方)签订《循环水泵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总价185万元的循环水泵设备,卖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全部设备,逾期交货每日按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后卖方实际于2020年3月7日才完成交货,买方收货后就设备质量问题、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等多次通过发函、邮件等方式与卖方沟通,双方一直未就合同履行争议达成一致。

2025年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1295000元及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买方反诉要求卖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77500元、货物质量不合格违约金及替代采购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买方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驳回该项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多次发函主张权利,双方就合同履行争议持续沟通,卖方的本诉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仅以时效驳回买方违约金主张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改判支持买方主张的277500元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买方支付货款、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判决内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85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守约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妥善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2. 合同双方就多项履行争议(如货款支付、质量异议、违约责任等)持续沟通的,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而中断,权利人无需就单项违约事实单独提起诉讼,可在后续就全案争议一并主张权利。
  3.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依法下调,守约方也可根据实际损失主动下调违约金主张,降低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