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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提供合格灌溉设施承租人能否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9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未按约定交付符合使用要求的灌溉供水设施,承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全部种植投入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9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核心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本案中某食品公司作为出租方,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将维修合格的供水设施交付承租人,而农业种植灌溉是实现玉米种植收益的核心前提,供水设施故障直接导致承租人种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其次,合同因出租方违约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租金、押金,并就其为履行合同产生的合理种植投入主张损失赔偿,法院会结合当地农业种植实际成本、承租人提交的支出凭证等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顾某某、李某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银川市900余亩土地种植玉米,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需交付5口正常出水的机井及配套供水设施,供水设施需在交接后10日内正常运转。后因供水设施故障无法满足正常灌溉需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食品公司需在2024年5月4日前完成供水设施维修,否则承担全部损失。约定期限届满后某食品公司仍未完成维修,顾某某、李某某在完成播种、施肥、铺设滴灌带等前期投入后,因无法保障灌溉被迫离场,随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某食品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合格供水设施构成违约,直接导致承租人通过种植玉米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自起诉状送达出租方之日解除。一审结合当地玉米种植成本及承租人提交的支出凭证,酌情认定损失金额符合行业实际。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某食品公司退还租金307000元、押金50000元,赔偿种子化肥损失、机耕费、滴灌带费用等共计418250元;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食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959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签订农业类土地租赁合同前,承租人需实地查验灌溉、供电、道路等附属设施状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属设施的交付标准、维修责任、整改期限及违约后果,必要时可将设施验收合格作为租金支付的前提条件,降低履约风险;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配套设施的情况,承租人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设施故障的视频照片、实际投入的支出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举证不能;3. 如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同时可通过书面函件告知对方违约情况,协商不成的尽快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