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9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包方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款的合法依据?合同约定开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的,承包方未实际开具发票时能否直接主张发包方支付对应税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99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无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只要符合《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该结算单合法有效,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高某乙在案涉多份劳务合同上均以发包方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发包方曾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项目对接过程中高某乙也一直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履职,已经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承包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因此其签字的结算单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关于合同约定的税金承担问题,若合同明确约定开票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需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开具对应发票、产生了对应的税金成本,否则因费用尚未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法院暂不予支持,承包方可待实际开票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有限公司先后签订4份《木模劳务合同》,约定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宁夏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银川多个住宅项目的模板施工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单价不含税,开票产生的3%税金由宁夏某有限公司承担,高某乙作为宁夏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所有合同上签字,宁夏某有限公司也为高某乙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施工完成后,高某乙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与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核对工程量,签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9653656.15元,宁夏某有限公司累计支付木模工程款23325039.67元,欠付6328616.48元。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宁夏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3%税金共计72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发包方某地产(银川)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宁夏某有限公司抗辩高某乙没有结算的书面授权,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唐某的代理人,其签字的结算单无效,同时主张木模合同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施工范围重合,已经超付工程款。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高某乙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的结算单合法有效,案涉木模合同与建筑劳务合同为独立合同,宁夏某有限公司主张的抵销没有依据;因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开具对应发票产生了税金成本,对其主张的3%税金暂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合法专业分包主体,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宁夏某有限公司支付银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328616.48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9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施工方的风险提示
- 签订合同时需核实对方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授权,留存好合同、授权书、社保缴纳记录、项目对接的聊天记录、工作函件等能够证明签字人员职务身份的材料,避免后续结算时发包方以人员无授权为由拒认结算单。
- 结算时尽量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仅有项目负责人签字,需同时留存好对方认可该负责人身份的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争议。
- 若合同约定税金由发包方承担,需在实际开具发票后留存好缴税凭证,再向发包方主张对应税金,未实际发生的税金法院大概率不会提前支持。
给发包方的风险提示
- 内部需明确项目人员的权限范围,通过书面函件的形式向所有分包方、供应商告知有权签字、结算的人员名单及权限,避免无权代理导致的表见代理风险。
- 若存在转包、挂靠等情形,建议对外明确披露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避免实际施工人的对外行为被认定为代表发包方的履职行为,导致发包方额外承担责任。
- 支付工程款时需明确标注对应合同名称、项目名称,避免不同合同的款项混同,后续出现争议时无法证明付款对应项目,导致被认定为欠付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