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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货物未明确约定交易性质事后主张返还是否能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0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事主体向他人交付货物时未明确约定法律关系性质,事后以无权占有为由要求返还原物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076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会优先结合双方沟通记录、交易习惯、商事主体行为属性综合判断法律关系性质。若交付货物时无对价约定、也无明确要求对方支付货款或到期返还的合意,仅事后单方提及“用不了可以寄回”的,该表述不会被认定为双方达成了返还约定,反而会结合货物用途等事实被认定为赠与关系。赠与财产完成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某物流公司、张某向周某交付200箱总价值31.2万元的红酒,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张某交付红酒后仅在微信中提及“用不了可以寄回,运费我方承担”,未明确要求周某支付货款或履行特定返还义务。后双方就红酒返还产生争议,张某、某物流公司先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法院驳回,又以无权占有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双方无买卖、借用等明确合意,交付货物时无对价约定,仅事后提及“用不了可寄回”属于赠与完成后的处置建议,不构成返还义务的约定,双方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案涉红酒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已转移,不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周某对赠与物的使用、消耗属于合法权利。

裁判结果:驳回某物流公司、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076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事主体之间交付货物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的交易性质(买卖/赠与/借用/代销等)、对价标准、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产生争议无事实依据;
  2. 货物交付前后的沟通内容要留痕,涉及权利义务的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被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导致财产损失;
  3. 若因未明确约定产生纠纷,主张返还原物的一方需对双方存在返还约定、赠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