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以物抵债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以物抵债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房抵顶货款,但抵债房屋被过户给第三方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对应货款,是否需要先起诉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163号生效判决解答:以物抵债协议本质是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方式之一,仅在抵债财产实际交付、完成权属转移后才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法律效力。若抵债财产因债务人原因被处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抵债约定的,债权人无需另行起诉解除抵债协议,可直接基于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支付对应货款,人民法院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直接对该部分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不属于超诉请裁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工程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向某混凝土公司采购商砼,双方经结算确认总货款为20486772.5元。双方与案外人签订《房产抵债三方协议书》,约定以案外人名下两套房屋抵顶3870575元货款,其中一套房屋已完成过户,另一套14-104号房屋被过户至第三方名下,始终无法完成抵顶。某工程公司已转账支付货款1170万元,剩余货款未付,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87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某混凝土公司诉请后,某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应支付14-104号房屋对应部分的现金货款。

法院观点:案涉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14-104号房屋已登记至他人名下,协议中对应抵顶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某工程公司要求将该房屋价款从欠付货款中扣除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工程公司需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6872303.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16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前务必核实抵债财产的权属状态,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在先出售等权利限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债财产的过户时限,以及逾期未过户的违约责任和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原债务的权利,避免后续维权产生争议。
  2.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可尽快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防止债务人一房二卖、恶意处置抵债财产。
  3. 若发现抵债财产已被处置、客观无法履行的,无需额外提起解除抵债协议的诉讼,可直接收集抵债协议履行不能的证据,基于原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权利,减少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