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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超10年债务人同意还款后又以时效抗辩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1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欠款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是否会支持?债权人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导致逾期损失扩大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19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明确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抗辩利益,后续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若债权人在欠款到期后长期不主张权利,对逾期利息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的,法院有权结合公平原则酌减逾期利息的计算周期和标准,不会完全支持债权人主张的全额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当减少。人民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新案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谢某多次向银川某农机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农机设备,先后出具两份欠条、一份欠款协议,确认欠付货款共计140200元,其中6万元欠款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其余两笔欠款未约定付款期限和利息。谢某取得设备后长期未支付剩余货款,直至2025年2月农机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催要时,谢某明确同意分期偿还欠款。后因谢某未履行还款承诺,农机公司于2025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货款140200元及逾期利息33万余元。

一审中谢某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农机补贴应抵扣货款为由抗辩,一审法院未采纳其抗辩,判决谢某支付货款140200元及利息13万余元。谢某不服提起上诉,银川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谢某已在2025年2月的催要通话中明确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其时效抗辩不成立;双方结算时已扣减农机补贴,无需再抵扣货款;但农机公司在欠款到期后长达十余年未及时主张权利,对利息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故酌减逾期利息,最终改判谢某支付货款140200元及利息33212.6元,合计17341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19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欠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催要并留存催要证据(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等),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若发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可先与债务人沟通,获取其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即可重新获得时效保护。
  2. 对债务人而言,若欠款确实已过诉讼时效,不要随意作出同意还款的承诺,一旦作出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就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利益,后续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
  3. 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建议约定送达地址,避免后续催款、诉讼无法送达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