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拿复印件起诉被驳回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2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纠纷中,一审仅提交债权转让相关复印件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补正证据后能否改判?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通知债权转让的,起诉能不能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20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一审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二审期间通过加盖证据保管单位公章、补充配套情况说明等方式补正瑕疵,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法院会依法采信相关证据,支持合法的诉请; 其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无效,若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通知,受让人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诉讼材料的行为,视为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约束力; 第三,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债权的,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胡某、李某向宁夏某银行支行借款125万元,以三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展期后逾期未还。2017年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宁夏某丙有限公司,某丙公司支付了150万元转让款。后银行拍卖其中两套抵押房产得款83万余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获清偿。某丙公司一审起诉时仅提交债权转让相关证据复印件,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加盖银行公章的债权转让材料复印件、银行情况说明、转账凭证等证据。另查明胡某、李某长期下落不明,多起诉讼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争议焦点
1. 二审补正的复印件证据能否采信,案涉债权转让是否有效?2. 未直接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3. 受让债权的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首先,二审补正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复印件、转账明细、银行情况说明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转让款已实际支付,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其次,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常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某丙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视为有效通知,案涉债权转让对胡某、李某发生效力;第三,某丙公司并非金融机构,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按照LPR的4倍计算。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宁夏某丙有限公司本金819554.52元、利息590147.55元,某丙公司对剩余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209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起诉时尽量提交证据原件,如原件因客观原因由第三方保管无法取得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或者要求保管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效力,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被驳回诉请; 2. 受让债权后要尽量通过书面邮寄、短信、登报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也可以直接起诉,诉讼文书送达即视为完成通知义务; 3. 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债权的,要注意利息上限约束,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能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转让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担保权利、维权费用承担等内容,避免后续就转让范围发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