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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卖奢侈品家长不追认合同无效该怎么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私自出售家中贵重奢侈品,事后监护人拒绝追认,二手回收机构已将物品转卖无法返还,此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财产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254号生效判决解答: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售高额奢侈品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匹配范围,监护人拒绝追认的,不管是未成年人与代卖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后续的买卖合同,都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本案中二手回收机构已经转卖无法返还原物,应当以实际转卖价款为基础,扣除未成年人一方已经收取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未成年人,至于双方主张的其他差价损失,根据各自过错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13岁的田某甲私自将家中3个奢侈品包委托陈某甲代为出售,陈某甲先后三次带田某甲到银川市某饰品中心完成交易,陈某甲扣除2300元中介费后,将剩余35500元售包款交给田某甲。后田某甲监护人发现后拒绝追认该交易,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银川市某饰品中心、孙某甲赔偿5165元,陈某甲赔偿8133元。田某甲、银川市某饰品中心均不服上诉,银川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且未获追认而无效,饰品中心已将包转卖得款59000元无法返还原物,扣除田某甲已收取的35500元后,判决饰品中心、孙某甲返还田某甲23500元,维持陈某甲返还2300元中介费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25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家长要妥善保管家中贵重物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教育,避免孩子私自处分大额财产引发纠纷,如果发现孩子私自处分贵重物品,要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证据,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明确拒绝追认交易行为。第二,二手回收机构尤其是奢侈品回收从业者,收购贵重物品时,除了核实交易对方的身份,还要注意核查物品的权属来源,发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要格外审慎,确认交易是否经过监护人同意,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第三,若类似纠纷中物品已转卖无法返还,主张物品价值的一方要尽量留存购买发票、官方定价凭证、市场估值依据等证据,便于法院准确认定损失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