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供货数量以微信订货记录还是签字收货单为准?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2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无法提供全部有买方签字的收货单时,能否以微信订货记录、部分收货凭证、催款对账记录作为认定实际供货数量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278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若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明确发送了具体的订货需求,卖方提交了部分收货凭证印证供货事实,且卖方在后续催款对账时明确列明供货数量,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使卖方无法提供全部签字收货单,也可以结合上述证据综合认定实际供货数量,无需仅以买方认可的签字收货单作为唯一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某工程公司与某设备经销部于2022年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某设备经销部向某工程公司供应不同标号的商砼。合同履行期间,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多次向某设备经销部工作人员发送具体供货需求,包括C10商砼50方、泵送C25商砼65方等内容。某设备经销部供货后,某工程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4万元,但主张仅认可有其工作人员签字的收货单对应供货量,不认可10方C10商砼和65方泵送C25商砼的供货事实,认为仅欠付货款467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订货记录、部分泵送商砼收货凭证、某设备经销部催款时列明供货数量某工程公司未提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争议供货事实真实存在,核算总供货金额为166120元,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612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工程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2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卖方,供货时应尽量要求买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每一批次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妥善留存全部原始收货凭证,避免事后对供货数量产生争议;若确实存在部分收货单缺失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对账函等方式与买方核对供货数量,留存对方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
- 作为买方,若对卖方的供货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对方对账、催款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避免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被法院推定认可供货事实。
- 买卖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订货信息、对账记录均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建议双方妥善留存相关原始载体,避免因证据灭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