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该找谁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允许他人挂靠施工时,承揽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承包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311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合同相对方核心看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项目公示牌明确标注李某乙是宁夏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李某乙也以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对接施工、催促进度,还有韩某甲发送的分包合同也载明承包方为宁夏某公司,陈某甲作为善意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和宁夏某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至于宁夏某公司主张其已经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甲、付清全部工程款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宁夏某公司应当承担剩余7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真实案例
宁夏某公司中标银川市排水泵站除臭相关项目二标段工程后,陈某甲经人介绍承接了其中的泵房电动伸缩房、断桥铝合金门连窗等承揽工程,项目公示牌显示李某乙为宁夏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甲与李某乙、韩某甲对接施工事宜,韩某甲曾向陈某甲发送抬头为宁夏某公司的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35万元。陈某甲施工完成后仅收到28万元工程款,剩余7万元未付,遂起诉要求宁夏某公司等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甲与宁夏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判决宁夏某公司支付剩余7万元及利息。宁夏某公司不服上诉称其已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甲、工程款已付清不应承担责任。银川中院二审认为,陈某甲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宁夏某公司,宁夏某公司与李某甲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31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建设工程相关项目时,尽量要求相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正式合同,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权限,避免后续就合同主体产生争议;
- 施工过程中要妥善留存公示牌照片、对接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施工资料等证据,如对接人员以某公司名义履职的,可优先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 作为工程承包方,应规范内部管理,对外公示的人员信息要准确,对挂靠、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要明确告知下游合作方实际主体,避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