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总价包干项目发包人拖延结算能否主张付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16号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总价包干项目发包人拖延结算能否主张付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16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总价包干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发包人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付款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若项目同时涉及设备采购和工程安装两项独立法律关系,付款条件是否需要分别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41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总价包干,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即便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流程,承包人已履行核心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比例的工程款,不得滥用结算审核权恶意拖延付款。其次,若设备采购和工程安装属于两项独立的合同关系,二者的付款条件应当分别按照各自的合同约定判断,不得混同,发包人不得以其中一项业务未完成结算为由拒付另一项业务的应付款项。

本案中,南区新风设备采购为总价包干合同,设备已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已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完全成就;南区新风安装工程同样为总价包干,已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总价款的90%,剩余10%结算款可待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宁夏某有限公司与银川某有限公司就银川某大都会项目的新风系统合作,分别订立了北区安装工程合同、南区新风设备采购订单、南区新风安装工程合同,其中南区设备采购和安装均约定为总价包干,结算时清单内不再调整。北区安装工程完成后双方就结算欠款金额存在争议;南区项目2024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分三批次交付业主使用,但银川某公司以工程未完成结算、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南区设备款和安装款。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北区的工程欠款,宁夏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设备采购和安装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付款条件应当分别认定:南区设备采购为总价包干,设备已验收合格且发票齐全,付款条件成就;南区安装工程为总价包干且已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总价款的90%,剩余10%待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另行主张。最终改判银川某公司向宁夏某公司支付南区设备采购款143750.20元、安装工程款844499.69元,加上北区应付工程款,合计支付1522891.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41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价方式,总价包干项目要固定包干范围、排除可调价的特殊情形,避免后续就价款调整产生争议;
  2.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留存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若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可依据总价包干约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已到期的工程款,无需等待全部结算完成再启动维权程序;
  3. 若同一项目同时涉及设备采购、工程安装等不同性质的业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各业务的付款条件、付款节点,避免被发包人以其中一项业务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全部款项;
  4. 发包人应当诚信履行结算协作义务,不得滥用结算审核权拖延付款,否则承包人除主张应付款项外,还可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